| 2006年9月,陈小姐与上海某实业(橱柜)有限公司签订了《定做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定做一套樱桃木橱柜。没想到商家以次充好,以其他材质木料冒充樱桃木欺骗消费者。陈小姐请专家对橱柜进行专业检测后,证实了橱柜商的保证只是谎言。
陈小姐说,在定做橱柜质量验收过程中,即感觉橱柜所用木材材质并非合同约定的樱桃木,当场便提出疑义,但商家拍胸脯保证:作为一家专业的、有信誉的公司,肯定保证产品所用材质的品质,决不会在此问题上欺骗她。出于谨慎起见,陈小姐还是请国家林业驻华东木材及木质品质量检验中心的专家进行了专业检测,检验结果明示为“非樱桃木”。据此,陈小姐投诉至市消保委居饰材料办。
居饰办工作人员接诉后,不仅上门查验了该套橱柜,还就该情况请教了这一领域的专家。最后认为,该商家行为确有欺诈之嫌。
居饰办认为,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商家明知所用材料为非樱桃木,但还是以其他材料来冒充樱桃木并制作橱柜。当消费者对橱柜材料提出疑义时,商家还明确表示不会把自己公司的信誉拿来开玩笑,欺骗了消费者。
最后,经居饰办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退一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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